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其传输介质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能源的输送安全。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一些建筑物超越了与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施工中挖掘、破坏管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给管道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为此,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强化了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巡护、检测、维修及安全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严格禁止在管道沿线从事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座谈会上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天燃气资源不断开发,我国的管道建设已初具规模,干线管道总长达7万多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座谈会25日在北京举行。
张柏林强调,在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方面,应做好以下:
第一,管道企业应依法严格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高度重视管道安全。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管道企业要依法制定管道建设规划,科学选线,严格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加强对管道的检测、维修,及时排除管道的安全隐患。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以消除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人身、财产损失。管道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未尽管道保护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加强对本地区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及时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三,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管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衔接,严格按照规划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进行挖掘施工、修建建筑物或其他限制行为的规定,禁止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禁止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等等。对打孔盗油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要依法处理好管道和其他工程的相遇关系,通过协商,确定有关设施的安全防护方案,确保管道和其他工程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管道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以至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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